「廣告」定義:
「廣告」一詞的意義為不論以金錢或其他付代價或不需付代價之方式,向所有或部份公眾人士傳遞訊息,從而影響這些人士之意識或行為,達到推廣任何會員的產品或服務之目的,這包括所有或部份公眾人士(連互聯網使用者在內)通過電子渠道獲得的資料。
| A. | 一般管制 |
| 1. | 任何會員若要刊登議會名稱或徽號,必須先以書面向議會辦事處申請並獲批准,方可刊登;惟使用議會名稱或徽號,以顯示其為議會會員者除外。 |
| 2. | 會員不得在任何宣傳材料中,公開其旅行代理商牌照的有效期限。 |
| 3. | 會員不得在任何宣傳材料中,提及另一會員名稱,除非事先得該會員允許。 |
| 4. | 所有廣告如屬誤導性質或令人混淆者,不管有意或無意,一律接受調查及處分。 |
| 5. | 任何會員,如在廣告上聲稱第一、全港最佳或獨家之類者,必須事先獲得議會辦事處批准,該類聲稱必須以證據證明。在宣傳所獲獎項的同一位置,會員必須清楚列明該獎項之頒獎機構及評審期,且字體不能小於獎項名稱的百分之五十。 |
| 6. | 會員所刊登的廣告必須清楚列明所售賣的產品為旅行團或機票,且須清楚標明旅行團、機票、海上遊等一切旅遊產品的售價。 |
| 7. | 凡廣告上的產品為旅遊套票者,會員必須在廣告中列明有關產品的內容,否則,不得在廣告中使用「套票」之類的產品名稱。 |
| B. | 機票廣告管制 |
| 8. | 如廣告上的產品為機票,會員必須指出其售價為單程或雙程,同時必須列出有關航空公司的全名、簡稱或徽號。所刊登價格以成人價為準,如刊登其他售價,包括小童及嬰兒價等,必須清楚註明,且與相對的成人價並列,字體大小也必須相同。 |
| 9. | 會員必須保證所有廣告中的機票售價俱為真實,且任何顧客都能買到。 |
| 10. | 廣告中關於機票售價的字句及條款,所使用語言必須與該媒體的語言相同。 |
| C. | 旅行團廣告管制 |
| 11. | 如廣告上的產品為旅行團,必須清楚註明該團售價、逗留期間,及有關航空公司的全名、簡稱或徽號。所報團價,須以成人佔用半間雙人房,及乘坐經濟客位計算。有別於此標準者,如商務 / 頭等機位、單人房、海景 / 套房等,須清楚列明。如刊登其他有條件的優惠團價,必須與相對的非優惠團價並列,字體大小也必須相同;另外,須清楚列明其優惠條件,包括年齡及性別等。 |
| 12. | 如外遊團並非乘搭直航班機,廣告上必須清楚註明航機首次起飛的城市;如外遊團不需乘搭飛機,廣告上須清楚註明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外遊團並非由香港出發,廣告上須清楚註明出發地點。所有免費旅行團及香港以外地方集散的一天團廣告,必須註明不受旅遊業賠償基金及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保障。 |
| 13. | 會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退款或賠償作廣告宣傳。 |
| 14. | 會員如獨自或與其他公司 / 商號聯合宣傳或推廣旅行團,即使有關旅行團的折扣由聯合推廣的另一方承擔,其價錢也不得低於已向議會登記的團費。 |
| 15. | 旅行團可包括與該次旅程直接有關,並於該團中使用的物品或服務,但不能在廣告中刊登其現金價值。 |
| 16. | 旅行團不得宣傳送贈任何禮物和贈品(包括抽獎獎品在內),或提供以任何形式換取的優惠服務或產品,除非所送贈者為旅行袋、月曆、太陽帽或旅遊保險,且沒有提及其價值(旅遊保險除外)。另外,會員不得於旅行團出發後通過大眾媒體(即報紙、雜誌、電台、電視等),宣傳送贈禮物或提供以任何形式換取的優惠服務或產品。此規例並不適用於旅遊局所送贈的禮物或提供的優惠,及由航空公司提供的飛行里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