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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與規例

議會會員刊登廣告守則

議會會員刊登廣告守則

1.宗旨
    
 (1)確保公眾人士透過廣告媒介獲取清晰及準確之資料,使其向議會會員選擇服務或 / 和購買旅行團時作出決定。
    
2.原則
    
 (1)監管會員刊登廣告之總原則是其在香港刊登之所有廣告必須合法、正當、誠實及真確。
    
 (2)廣告內容必須清晰地被界定為一則廣告及附有會員之名稱及其旅行社牌照號碼。
    
 (3)此《守則》乃會員必須遵守之最低標準。
    
 (4)「廣告」一詞的意義為不論以金錢或其他付代價 / 不需付代價之方式,向所有或部份公眾人士傳遞訊息,從而影響這些人士之意識或行為,達到推廣任何會員之產品或服務,這包括所有或部分公眾人士(連互聯網使用者在內)通過電子渠道獲得的資料。
    
 (5)所刊登之廣告不能觸犯香港法律或遺漏其要求之內容。
    
 (6)所刊登之廣告不能觸犯議會所制定之《議會會員一般作業守則》、其他作業守則及各項指引,或遺漏其要求之內容。
    
3.廣告內容
    
 (1)不論用直接或暗示方式,所刊登之廣告均不可惡意地攻擊或破壞其他競爭者、競爭產品、廣告商或廣告之聲譽。
    
 (2)所刊登之廣告必須合乎事實及不可誤導,亦不可直接或隱藏含任何誇張之宣稱。
    
 (3)所有可被確定之描述性宣稱及比較,必須有適當之事實支持。
    
 (4)所刊登之廣告不能違反審美及社會行為標準或公眾感受。
    
 (5)會員旅行社刊登的廣告只可包含旅行團或與旅遊有關產品或服務的資訊,惟旅行社可於其網站的會員專區提供購物優惠資訊,亦可讓其他公司或機構透過旅行社網站以超連結(hyperlink)、標題廣告(banner ad)、圖示(icon)、彈出式視窗(pop-up window)、動畫(flash)等形式,向瀏覽旅行社網站人士,提供購物優惠資訊。
    
4.影響旅遊業利益之廣告活動
    
 (1)若理事會認為任何會員之廣告開支過多,及抵觸公眾或 / 和整個旅遊業之利益,則議會有權作徹底調查。(按:會員廣告開支以當時市場價格為計算準則。)
    
 (2)若議會發覺會員參與之廣告活動或方式與整個旅遊業之利益有抵觸,則理事會有權採取適當之處分。
    
5.小冊子
    
 (1)所有為會員印備的旅行團小冊子,其內容必須清晰、全面及準確,以便顧客在掌握充份資料之情況下作出決定。小冊子必須包括以下資料:
    
  (a)按此《守則》及議會其他作業守則要求之所有資料;
    
  (b)負責印刷旅行團小冊子的會員名稱或 / 和產品名稱 (據儲存於議會辦事處之檔案) 以及牌照號碼 (按:牌照號碼之字體不能小於小冊子內最小的字體);
    
  (c)交通工具 (如船、旅遊車、火車及飛機等) 及列明其為承包、定期或不定期班次;
    
  (d)目的地或 / 和行程;
    
  (e)出發日期和地點,以及所提供之旅行團節目;
    
  (f)所提供住宿之類別 / 名稱和等級及膳食;
    
  (g)任何額外提供之設施或特別安排;
    
  (h)預訂程序和預訂及取消預訂之合約細則,以及責任問題;
    
  (i)團費及其調整之細則;及
    
  (j)團費已包括之保險細則的準確撮要,或列明團費不包括保險。
    
 (2)所有會員擬用作廣告的小冊子,必須在分發以及所刊登的旅行團發售的最少兩個工作天前,交議會登記。會員在登記獲得批准後,才能宣傳或發售有關旅行團。會員可能要提交成本細目及證據,以證明所售價格。
    
6.普通會員刊登廣告之原則
    
 (1)普通會員不准刊登售賣旅行團之廣告,由批發商刊登廣告而提及其名稱者除外。
    
7.違規及執行處分
    
 (1)若會員被發現違反此《守則》,議會辦事處將通知會員立刻撤除違規之廣告。該個案將交由規條委員會審理。規條委員會可行使其決定權,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 11(3)(a) 及 11(3)(b) 段處罰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