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投訴簡介(一般投訴)


注意:此表格只供一般投訴使用;如投訴與購物退款有關,請下載「購物投訴表格」,填妥後寄回或傳真回議會辦事處。

序言

為提升本地接待旅行社的服務水平及保障入境旅客的權益,議會特別設立專責部門及兩個委員會,以處理入境旅客的投訴。

處理範圍

  1. 被投訴的旅行社必須為議會會員。
  2. 投訴事項必須與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有關。
  3. 投訴須於事件發生當天起計的 三十天 內提出。
  4. 投訴人必須為事件的當事人。
  5. 投訴人並非正採取法律途徑以解決有關個案。

投訴方法

旅客可以書面或親臨本會投訴。

  1. 旅客如以書面方式提出投訴,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 姓名、在港聯絡地址或電話號碼、離港日期及海外或內地的聯絡地址 / 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電郵;
    2. 所投訴之旅行社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3. 所投訴之旅遊服務詳情 ( 例如:海外 / 內地旅行社名稱、抵港日期、導遊姓名及導遊聯絡電話等 ) ;
    4. 簡述事件經過;
    5. 要求之解決方法。如旅客要求旅行社賠償,請列明理由,並提交相關文件 ( 例如:旅遊行程安排表、海外 / 內地旅行社所發之單據等資料的影印本 ) 以作證明。
  2. 旅客若親身到本會投訴,需帶備相關文件,並填寫由本會職員提供的投訴表格。

註:如投訴人委託他人辦理投訴,請出示委託書以資證明。

議會辦事處處理投訴的程序

  1. 如旅客於在港行程中向議會投訴,議會辦事處會以調解方式處理,務求雙方協商出解決方案,使投訴可於旅客離港前圓滿解決。但如旅客無法與旅行社達成解決方案,可要求議會辦事處於其離港後繼續跟進。
  2. 旅客離港後以書信、傳真或電郵提出的投訴,議會辦事處會於三個工作天內核對資料並通知投訴人是否受理。議會辦事處確定受理有關個案後,會進行調查,並去信相關旅行社、導遊、店舖,要求他們在21天內以書面解釋事件。議會辦事處會將有關回覆轉達投訴人,並盡力協調雙方,以達成共識。
  3. 議會辦事處如發現旅行社、導遊涉嫌違規,或店舖涉嫌違諾,會將個案交由議會的規條委員會、購物事宜委員會處理。上述委員會最少有一半成員為業外人士,如認為確有違規或違諾的情況,有關旅行社、導遊、店舖會受到處分,而旅行社和店舖的名稱,以及所違反的規例或承諾會在議會網站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