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指由旅行社派出接待並照料入境旅客的人員。為提高導遊的服務水準,議會已設立「導遊核證制度」,由2004年7月1日起,所有由會員指派接待入境旅客的導遊,必須持有由議會發出的有效「導遊證」。導遊證有效期為三年,費用港幣300元。
在「導遊核證制度」下,只有由議會發出的「導遊證」才獲認可。旅行社必須注意,導遊即使已通過導遊證資格考試,也必須持有以下證件或文件才可擔任帶團工作:
- 議會發出的有效「導遊證」(新證樣本/舊證樣本);或
- 由議會發出的「導遊證申請接納確認書」(樣本)。
持證導遊可以瀏覽「旅行社職位空缺」部份,查閱旅行社招聘導遊的資料。導遊也可在「登記簡歷」部份登記自己的專長及聯絡資料,以便旅行社直接在網上找尋合適的人選招聘。
申請條件
「導遊證」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18歲;
-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而不受居留條件限制;
- 中五畢業或同等程度或以上(擁有一年或一年以上導遊經驗者可以申請豁免);
- 持有議會認可的證書並通過相關考試;
- 持有以下六個議會認可機構所發出的急救證書或急救聽講證書:香港紅十字會、香港聖約翰救傷隊、醫療輔助隊、香港拯溺總會、香港警察、香港消防處;
- 聲明身體健康和行為良好,適宜擔任導遊工作,並且沒有其他理由令議會認為申請人不適宜擔任導遊工作;以及
- 申報在香港或其他地區除交通違例以外的刑事紀錄。
申請期限
「導遊證」的申請期限已由原來的六個月延長至兩年。已考取議會認可證書並通過相關考試的人士,須於有關證書或考試合格成績通知書發出日期(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起計的兩年內,向議會申請「導遊證」。
合資格人士如在申請期限過後才提交申請,則須先通過「導遊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的「香港知識測驗」和指定路試,然後才可申請「導遊證」。
續證條件
「導遊證」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須於證件到期前三個月自行向議會申請續證,續證費用為港幣300元。詳情如下:
- 首次續證的導遊只須遞交續證申請表,就會獲發新證和有關「香港知識」的最新資料。
- 導遊第二次及以後每次續證時,必須完成議會指定的「導遊持續專業進修計劃」,才可申請續證。
(提示:如「導遊證」證件右下角印有「R」字,即表示持證人以後每次續證前,必須達到「導遊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的要求後,才可申請續證。 )
過期續證
持證人如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後的兩年內申請續證,可無須參加考試而獲發新證,證件有效期為三年,由舊證屆滿日的翌日起計算。
如在證件屆滿後超過兩年才申請續證,必須先完成「導遊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的三個指定項目和通過指定路試,然後才會獲發新證。考試不合格者可以補考,補考次數不限。新證的有效期為三年,由發證日起計算。
議會已設立豁免機制,以協助不諳中、英文的導遊考取「導遊證」。有關申請豁免的條件、考試形式、申請手續等詳情,請參閱「操中英以外語言導遊的豁免機制」部份。
「導遊證」持有人第二次及以後每次續證前,必須達到「導遊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的要求,才符合續證的基本條件。計劃涵蓋三方面:「知識鞏固及更新」、「專題講座」和「自選進修課程」。課程活動形式包括測驗、專題講座、研習班等。詳情請瀏覽「持續專業進修」部份。
更改通訊資料
議會將採用不同方式(包括手機短訊及電郵)向導遊發放消息或其他參考資料。為方便議會與導遊保持聯絡,導遊如更改通訊資料(地址、電話、電郵等),請立即通知議會,或下載「更改通訊資料申請表」,填妥後交回議會訓練部。
更改姓名
導遊如要更改「導遊證」上的姓名,請下載「更改導遊證姓名申請表」,填妥後交回議會訓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