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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計劃由旅遊業賠償基金(賠償基金)提供,為參加包辦式旅行團外遊時意外傷亡的 外遊旅客 提供經濟援助。
- 外遊旅客指已按全包價格向旅行代理商繳付費用,以獲取外遊旅行服務的人,而有關服務可由 下列任何兩項或全部構成 :
- 由香港前往外地的載運(陸運、海運或空運交通工具)服務安排;
-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活動安排。
- 根據此計劃,外遊旅客或其遺產代理人(如適用)的申請如獲得批准,可領取下列特惠賠償,最高限額為:
| 在發生意外地方(香港以外)所需支付的醫療開支 | 最高港幣10萬元 | | 在發生意外地方(香港以外)的殮葬事宜或運送遺體 / 骨灰返回香港的開支 | 最高港幣4萬元 | | 兩名親屬前往意外當地探問或處理身後事的開支 | 每名親屬最高港幣2萬元 |
計劃的保障範圍不包括: - 因參加並非由有關旅行代理商提供或安排的活動而引致的傷亡;
- 個別團員在旅行團行程結束後自行逗留期間發生的意外。
當旅行團發生意外時,會員旅行社或旅行團領隊應: - 視乎需要,就旅費及住宿安排、危機處理等事宜,徵詢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意見;
- 通知以下機構:
| 香港旅遊業議會 | (852)2807-1199 | | 旅行代理商註冊處 | (852)3151-7945 | |
- 視乎情況需要,就有關開支預先向外遊旅客提供援助,並安排他們在向賠償基金取得特惠賠償後,付還有關款項;
- 向外遊旅客清楚說明,根據計劃支付的特惠賠償只限於三類有關開支,而各項開支亦設有最高限額;
- 向已投保的外遊旅客查詢他會否向其保險公司索償,或向賠償基金申請特惠賠償;
- 確保團員的外遊旅行服務付款收據清楚蓋上印花,顯示已繳交相當於已付外遊費的0.15%的徵費;
- 建議團員把付款收據正本交由在港的親屬保管,自己只攜帶收據副本外遊;
- 建議團員自行購買適合自己的旅遊保險,以獲得更全面的旅遊保障;
- 為每個旅行團編訂一份團員名單,並註明團員投保的保險及其他資料,尤其是作緊急聯絡用的資料;及
- 指示旅行團的領隊於意外一旦發生後,應立刻向公司報告意外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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