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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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會員如要開設分行,必須儘早向議會提交申請,並遞交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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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妥及蓋有公司印章的開設分行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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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關分行已蓋釐印的樓宇租約副本或買賣合約副本。若文件未辦妥,則須附上臨時合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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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行的商業登記證副本。若未辦妥,則須附上向稅務局申請開設分行所填寫的表格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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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費用港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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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會員應安排議會職員於 分行開業前最少一個星期作實地視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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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若分行地址符合標準,分行證書通常可在實地視察後三個工作天內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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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分行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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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為開設分行必須遵照的規格,供會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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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除總行本身須有港幣50萬元實收資本額的要求外,每加設一間分行,則須附加不少於港幣25萬元的實收資本額。 ( 會員若未符合要求,須預先增加其實收資本額,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方可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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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於每一營業地點最少聘用一名在最近五年內具有最少連續兩年有關旅遊業實際經驗的經理及另一名全職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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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營業地方必須獨立設置於商用樓宇 / 大廈內,專營與旅遊有關及旅遊業的業務。 ( 此項說明旅行社不可與其他同業或公司共同使用同一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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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只有基本會員才可開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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