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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會籍資料 更改地址 更改控制權 增加實收資本額 更改公司名稱 / 營業名稱 / 增加營業名稱 - 申請手續
- 會員如要更改總行或分行的地址,必須儘早向議會提交申請及遞交下列各項:
- 以書面通知議會有關新地址及擬搬遷日期;
- 已蓋釐印的新樓宇租約副本或買賣合約副本。若文件未辦妥,則須附上臨時合約副本;
- 已更改的商業登記證副本。若未辦妥,則須附上遞交予稅務局的營業地址變更通知書副本;
- 費用港幣200元。
- 會員應安排議會職員於 遷往新地址前最少一個星期作實地視察 。
- 若新營業地點符合標準,印有新地址的會員證書通常可在實地視察後三個工作天內發出。
- 營業地點規格
下列為營業地點的標準規格,供會員參考:
- 於每一營業地點最少聘用一名在最近五年內具有最少連續兩年有關旅遊業實際經驗的經理及另一名全職職員;
- 營業地方必須獨立設置於商用樓宇 / 大廈內,專營與旅遊有關及旅遊業的業務。 ( 此項說明旅行社不可與其他同業或公司共同使用同一單位 )
- 更改公司股東 / 董事 / 控權人 / 合夥人 / 東主
- 除下列 ( B) 項的規定外,會員須於其公司股東 / 董事 / 控權人 / 合夥人 / 東主等職位出現更改的 14天內 以書面通知議會,並申請繼續會籍。
- 會員並須遞交下列各項:
- 有限公司更改董事
- 送交公司註冊處存檔的董事資料更改通知書的副本,即表格 D2A 。
- 有限公司更改股東
- 合夥經營更改合夥人
- 送交稅務局存檔的更改合夥人申請表 I.R.B.R.64 的 副本。
- 獨資經營更換東主
- 新東主的商業登記證申請表的副本,即表格 1(a) ;
- 由新舊東主簽署以確定有關業權轉讓的書信文件;
- 若辦妥新商業登記證後,須遞交該副本。
- 費用港幣100元。( 以每次通知計算 )
- 財政控制權的變動
- 會員須在打算更改財政控制權時, 事先通知 議會有關變動。
- 有關申請須以書面提出,並須列明變更後的股權結構及遞交相關文件,如董事局批准有關更改的決議書、議會指定由新股東填寫的申報書(表格丁(i) / 丁(ii))等。
- 除非會員先把有關更改通知議會,兼且已申請把會籍續期,並獲批准,否則其會籍將被終止。
- 經議會核准後,有關股份轉讓文件 ( 見上( A)(2)部份 ) 須隨後儘快附上 。
- 費用港幣100元。( 以每次通知計算 )
*「財政控制權變動」的定義包括: - 獨資經營更換東主,包括加入新合夥人;
- 合夥經營更改有權拿取大多數利潤的合夥人;
- 有限公司更改控權人或持有大多數已發行股份的受益人。
- 會員須書面通知議會有關其增加實收資本額。
- 會員並須遞交下列各項:
- 送交公司註冊處存檔的股份申報書的表格 1B 或表格 SC1 的核證真實副本;
- 如有股份轉讓,另須遞交股份轉讓書等核證真實副本。
- 會員須以書面向議會提交有關上列更改的申請。
- 提交申請時,須遞交下列各項(如有的話):
- 更改公司名稱
- 列明有關更改的公司註冊證書副本;
- 列明有關更改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如未辦妥,則須附上遞交予稅務局申請更改名稱的表格副本。
- 更改營業名稱
- 列明有關更改的商業 / 分行登記證副本。如未辦妥,則須附上遞交予稅務局申請更改名稱的表格副本。
- 增加營業名稱
- 列明新增名稱的商業 / 分行登記證副本。如未辦妥,則須附上遞交予稅務局申請營業名稱的表格副本。
- 費用港幣100元(須連同申請一併繳交) 。
| 註: | 如會員擬採用的名稱與現有會員的公司 / 營業名稱相同或相近,或該名稱內包含一些與旅遊或旅遊業無關的字眼,議會可能拒絕有關申請。因此,會員可選擇先以書面將擬採用的名稱交議會審批,待議會批准後才補交上述證明文件。有關文件須於議會發出通知書後的十個工作天內交齊,否則議會會視會員撤回擬採用的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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