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覽等活動中營業
基本會員如有意在展覽、路演或講座中經營來港或出外旅遊業務,必須就有關營業地點申請分行牌照。為了申請牌照,會員必須符合議會《組織章程細則》中關於開設分行的規定:
除總行必須有港幣50萬元實收資本外,每開設一家分行,必須增加不少於港幣25萬元實收資本;
每個營業地點必須聘用最少一名有兩年旅遊業經驗的經理及一名全職職員;
營業地點必須設置於分開而獨立的商業處所 / 大廈之內,專營與旅遊有關及旅遊業的業務;
以及繳付會費港幣600元。倘若會員經營有關活動不多於14天,理事會可豁免下列會籍規定:
- 除總行必須有港幣50萬元實收資本外,每開設一家分行,必須增加不少於港幣25萬元實收資本;及
- 每個營業地點必須聘用最少一名有兩年旅遊業經驗的經理及一名全職職員。
程序及準則
基本會員如有意在展覽、路演或講座中經營業務不多於14天,必須於有關活動舉行前最少14天向議會提交下列文件:
- 填妥並蓋上公司印章的申請表;
- 租約及租賃地方平面圖的副本;
- 由稅務局就有關營業地點發出的分行商業登記證副本。若未辦妥,則須附上向稅務局申請開設分行所填寫的表格副本;
- 費用港幣600元。
- 該營業地點必須派駐最少一名長期聘用的全職職員,以負責一切與活動有關的事宜。
- 與其他關於會籍的申請一樣,倘若議會辦事處認為會員提交的所有文件已符合規定,並確信有關活動是真正的推廣活動,而有關地點不會變成會員的永久分行,則議會辦事處可於四個工作天內代理事會批准有關申請。
- 議會辦事處會按每個申請的本身情況予以考慮。活動性質、舉辦機構、舉辦期的長短、是否經常舉辦等因素會在考慮之列,但並不局限於上述因素。
- 與其他關於會籍的申請一樣,假如議會辦事處對申請不能定奪,會交由會籍委員會審議。
- 若會員不獲豁免,則須遵從開設分行的一般要求及程序(參考「開設分行」部份)。議會辦事處會通知會員提交開設分行所需的文件,以處理有關申請。
下載在展覽、路演或講座等活動中營業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