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行團印花費須知
- 任何旅遊服務,如包含下列任何兩項或全部,均為外遊旅行團:(i) 提供載運(以陸運、海運或空運交通工具)往香港以外的地方;(ii)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iii)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活動安排。
- 所有作宣傳用途的小冊子 / 簡章,必須在其發佈或售賣所宣傳的旅行團的兩天前交議會審批並登記。
- 包團、考察團、機票加酒店旅遊、海上旅遊均為旅行團,收據上必須蓋上印花。
- 所有旅行團收據,包括訂金、餘額、全額、臨時收據及一切代替收據的文件在內,必須蓋上0.15%的印花費。
- 印花費必須由直接向顧客售賣旅行團及收取費用的旅行社在發出收據時立即蓋上。
「旅行團收據應蓋上印花方可獲得保障。」
- 如預訂取消,會員可向議會辦事處遞交足夠證明文件,以退還有關印花費。
- 會員如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查詢,請致電議會辦事處,電話號碼: (852)2807-1199 。漏蓋印花費或所蓋印花費不足者皆屬違法,可被判罰。所有會員應向其職員解釋有關印花費的條例。
下載租用印花機表格
下載印花費退款申請表
下載印花機加額表格
下載印花機墨盒 / 色帶預訂表格(詳情請參閱通告 C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