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會員擬用作廣告的小冊子(包括行程表 / 單張等),必須在分發以及所刊登的旅行團發售的最少 兩個工作天 前,交議會登記。

會員須按下列程序向議會辦事處辦理登記旅行團手續:

  1. 在議會網站下載「 外遊旅行團登記表格 」( PDF格式 / Word格式 ),或致電議會熱線索取登記表格,電話: (852)2969-8188

  1. 已填妥的登記表格必須連同 一份小冊子的正本或清晰可閱的副本 ,以及登記所需文件,郵寄、傳真、電郵,或派員送交議會出境旅遊部。

  1. 會員提交作登記用途的旅行團資料必須包括下列項目:

    • 團費金額或團費上下限;
    • 旅行團資料的有效日期;
    • 香港領隊、當地導遊及司機等的每天建議服務費;
    • 往返香港的交通工具(如乘坐飛機,必須註明航空公司名稱或徽號或簡稱、直航或非直航、單直航或雙直航);
    • 出發地點、回程地點、解散地點。

  2. 填寫「外遊旅行團登記表格」時,請把相同線路的旅行團歸為一類。如位置不敷應用,請使用「登記表格附頁」。

  1. 如會員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沒有向議會提供所需資料,而其後又沒有在擬宣傳或發售有關旅行團的兩個工作天前,向議會補交有關資料,則 該次登記申請將當作會員自動放棄論。由於有關旅行團登記的申請尚未獲得批准,故會員不得宣傳或售賣有關旅行團

  1. 議會在確認旅行團登記的申請獲批准後,會發出「確認登記通知函」,以示旅行團售價已獲批准登記。 會員必須得到議會正式通知登記的申請已獲批准和收到該通知函後,方可宣傳或發售旅行團,否則即屬違規

  2. 如日後會員售賣旅行團的團費超出已獲審批的售價範圍,或旅行團資料的有效日期、往返香港的交通工具、出發地點、回程地點、解散地點、出發日期、酒店、行程、活動(自費或非自費)、景點、膳食及其他項目,有別於已向議會登記的資料,會員必須向議會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