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于1978年成立,自1988年起,政府透过《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赋予议会监管外游旅行社的权力,使议会可以实施行业自律监管制度,与政府的发牌制度相辅相成。这个双层监管制度至今共实行了17年,成效卓着,外游业在妥善的监管下发展得欣欣向荣,成绩有目共睹。政府于是在2002年再以入境旅行社的监管工作相托。各位有兴趣了解议会成立经过的话,请参阅 《议会季刊》 ,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最近有人对法例一知半解,妄言议会没有监管旅行社的权力。究竟真相是什么?旅游事务助理专员黄洁怡女士,早前曾经就这个问题回覆过一个会员的查询,大家读过下面引述的段落後,相信一切就会清清楚楚了:
现行的双层监管制度,是在1988年藉着通过《旅行代理商条例》而实施的,……其目标有二:一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二是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这制度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且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在这个安排下,香港特区政府的旅行代理商注册处负责发牌给旅行社,而监管旅行社的日常运作则由议会以自律监管的方式负责。这个双层制度包含自律监管的机制,与其他专业的监管模式大同小异。多年以来,现行的监管模式一直运作顺畅。(译文)
上面这段文字,由专责旅游事务的政府官员白纸黑字的写出来,要是有谁还不明白,大可以循正当途径问箇清楚,无须再苦苦钻牛角尖了。
何柏霆
20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