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伟俊先生大鉴:
阁下二零零八年六月七日来函收悉。议会理事会已研究过信中所述各事,现谨覆如下:
阁下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阁下在信中指称,根据《防止贿赂条例》,议会总干事是「公职人员」(public servant),因此不应参加立法会选举。议会是「公共机构」,议会的理事和职员是「公职人员」,这只是在《防止贿赂条例》下才适用的。根据《立法会条例》,只有「订明的公职人员」(prescribed public officer),而并非「公职人员」,才不可参加立法会选举。由于议会的理事和职员都不是「订明的公职人员」,所以只要他们有意参选,就都可以参选。
事实上,在以往立法会(立法局)的旅游界功能界别(组别)选举中,议会过去在任的主席、副主席、名誉司库、理事都曾参选,甚至连现任总干事也都一样。直至目前为止,公众或政府都从未正式质疑过他们的资格。由上述各点可知, 阁下的说法绝对没有法律依据。
公平选举并不等于相关人士不得参与
议会的主要目标,是代表旅游业界及会员促进各方的整体利益,以及设立并维持妥善的自律监管机制,使议会会员都得到大家公认为操守高尚,能力卓越,服务优良。
议会既负起代表业界促进各方整体利益的职责,自然支持立法会旅游界功能界别选出胜任人选。议会理事会并未察知立法会功能界别内有任何代表业界的组织、专业团体或自律组织,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会计师公会等,是禁止在任主席、理事及总干事参加功能界别选举的。实际上,这些专业团体往往同时为各候选人提供不偏不倚的平台,使其会员得以听到候选人的言论,从而确保最佳的候选人当选。
议会的业界理事都是选民,如以个人名义支持候选人的话,议会理事会无法理解为何要对此横加限制,甚或加以禁止。
议会行之有效的自律监管机制
议会的自律监管职责,是藉着行之有效的纪律委员会机制而达成的。那些纪律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政府委任的业外独立人士。会员及其他相关人士,假如不服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的成员,主要也都是政府委任的业外独立人士。议会主席既不是任何纪律委员会的成员,也不是上诉委员会的成员。至于议会的职员,包括总干事在内,都只是为上述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援而已,并没有投票权。
阁下指称议会主席及总干事对纪律事宜甚具影响力,但由上述各点可知,这种说法不仅错误,而且毫无根据。
阁下信中还提到「TIC近年表现屡遭各方诟病,须改善之处,不胜枚举」,这种说法同样错误,兼且有欠公允。事实上,与 阁下所言正好相反,议会为香港旅游业的发展和自律监管所作的贡献,深获识者嘉许。
阁下信中所言不独毫无事实根据,而且令人尤感嗟叹的是, 阁下对法例错误阐释与应用,以及对专业界别的惯常做法错误理解,议会理事会对此感到遗憾。立法会选举即将举行,倘若因为一些深具成见而欠缺理据的伎俩,而使是次选举受到不当的限制或不利的影响,议会理事会实不愿见到这种事情发生。
议会理事会定必继续竭力达成议会的目标,并为了旅游业和香港的福祉,支持并促成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
专此奉覆,并颂
时祺
承理事会命
香港旅游业议会
主席
何柏霆 谨启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