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伟俊先生大鉴:
阁下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八月二十五日来函收悉。八月二十一日来函再次提及所谓的「滥用TIC地位及权威」问题,由于本人先前已一再对此回应,因此以下只澄清两个问题。
从未获委任为「义务法律顾问」
阁下八月二十一日的来函附有一封由侯叔祺先生签署的函件,当中侯先生以议会前主席、前副主席的身份,「证明」他曾邀请 阁下于一九九五至二零零零年间担任议会「义务法律顾问」。
关于上述「证明」,本人在此只指出一点:在 阁下声称为议会「义务法律顾问」的期间,议会理事会只在一九九五年一月召开的第九十次会议上,委任过卢润森律师楼的卢润森先生、顾恺仁律师楼的高朗先生为议会名誉法律顾问;议会其後并向他们发出了委任函。倘若 阁下有任何由议会发给 阁下的委任函,本人十分乐意检验其真伪。
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请求书并无效力
阁下在八月二十五日的来函中,指控「TIC办事处在8月8日更竟然将96名会员签名的开会要求,全部退回,又无提供任何合理原因」。
关于上述指控,本人只需指出以下三点,已足以证明 阁下亲自交给议会的请求书欠缺效力:
- 根据《议会会章》及相关法例,只要全体会员中占百分之五总表决权的会员提出请求,理事会就要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可是,在 阁下递交的请求书中,有些并不是由已向议会登记的负责人签署,而由登记负责人签署的请求书不足百分之五,因此并不符合上述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规定。
- 请求书需要是正本或经核证为真实的副本,但 阁下递交的请求书全部都是影印本。
- 所有请求书都没有第一页,因此,签署请求书的会员的真正诉求是什么,议会无法得知。
本人谨此提醒 阁下,议会的八个属会和票务委员会都认为,要解决阿联酋航空削佣一事,无须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专此奉覆,并颂
时祺
香港旅游业议会
主席
何柏霆谨启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