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伟俊先生台鉴:
阁下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来函收悉,其中再一次提及阁下曾获委任为议会「义务法律顾问」与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事宜。
关于上述二事,虽然本人已于八月二十七日的 覆函 中详细解释,但为方便 阁下理解,特此简化如下:
- 议会并没有任何能证明 阁下曾获委任为议会「名誉法律顾问」的文件。倘若 阁下有任何书面证据,请拿出来。
- 由于 阁下所递交的九十六份请求书之中,有不少并非由相关会员的负责人签署,兼且所有请求书都只是影印本而已,因此并未符合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规定。
专此奉覆,即颂
时祺
香港旅游业议会
主席
何柏霆谨启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