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游业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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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则与规例

广告管制规例

「广告」定义:

「广告」一词的意义为不论以金钱或其他付代价或不需付代价之方式,向所有或部份公众人士传递讯息,从而影响这些人士之意识或行为,达到推广任何会员的产品或服务之目的,这包括所有或部份公众人士(连互联网使用者在内)通过电子渠道获得的资料。

A.

一般管制

1.

任何会员若要刊登议会名称或徽号,必须先以书面向议会办事处申请并获批准,方可刊登;惟使用议会名称或徽号,以显示其为议会会员者除外。

2.

会员不得在任何宣传材料中,公开其旅行代理商牌照的有效期限。

3.

会员不得在任何宣传材料中,提及另一会员名称,除非事先得该会员允许。

4.

所有广告如属误导性质或令人混淆者,不管有意或无意,一律接受调查及处分。

5.

任何会员,如在广告上声称第一、全港最佳或独家之类者,必须事先获得议会办事处批准,该类声称必须以证据证明。在宣传所获奖项的同一位置,会员必须清楚列明该奖项之颁奖机构及评审期,且字体不能小于奖项名称的百分之五十。

6.

会员所刊登的广告必须清楚列明所售卖的产品为旅行团或机票,且须清楚标明旅行团、机票、海上游等一切旅游产品的售价。

7.

凡广告上的产品为旅游套票者,会员必须在广告中列明有关产品的内容,否则,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套票」之类的产品名称。

B.

机票广告管制

8.

如广告上的产品为机票,会员必须指出其售价为单程或双程,同时必须列出有关航空公司的全名、简称或徽号。所刊登价格以成人价为准,如刊登其他售价,包括小童及婴儿价等,必须清楚注明,且与相对的成人价并列,字体大小也必须相同。

9.

会员必须保证所有广告中的机票售价俱为真实,且任何顾客都能买到。

10.

广告中关于机票售价的字句及条款,所使用语言必须与该媒体的语言相同。

C.

旅行团广告管制

11.

如广告上的产品为旅行团,必须清楚注明该团售价、逗留期间,及有关航空公司的全名、简称或徽号。所报团价,须以成人占用半间双人房,及乘坐经济客位计算。有别于此标准者,如商务 / 头等机位、单人房、海景 / 套房等,须清楚列明。如刊登其他有条件的优惠团价,必须与相对的非优惠团价并列,字体大小也必须相同;另外,须清楚列明其优惠条件,包括年龄及性别等。

12.

如外游团并非乘搭直航班机,广告上必须清楚注明航机首次起飞的城市;如外游团不需乘搭飞机,广告上须清楚注明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外游团并非由香港出发,广告上须清楚注明出发地点。所有免费旅行团及香港以外地方集散的一天团广告,必须注明不受旅游业赔偿基金及旅行团意外紧急援助基金计划保障。

13.

会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退款或赔偿作广告宣传。

14.

会员如独自或与其他公司 / 商号联合宣传或推广旅行团,即使有关旅行团的折扣由联合推广的另一方承担,其价钱也不得低于已向议会登记的团费。

15.

旅行团可包括与该次旅程直接有关,并于该团中使用的物品或服务,但不能在广告中刊登其现金价值。

16.

旅行团不得宣传送赠任何礼物和赠品(包括抽奖奖品在内),或提供以任何形式换取的优惠服务或产品,除非所送赠者为旅行袋、月历、太阳帽或旅游保险,且没有提及其价值(旅游保险除外)。另外,会员不得于旅行团出发後通过大众媒体(即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等),宣传送赠礼物或提供以任何形式换取的优惠服务或产品。此规例并不适用于旅游局所送赠的礼物或提供的优惠,及由航空公司提供的飞行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