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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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根据香港旅游业议会(简称「议会」)《组织章程细则》第10条,议会会员必须遵守议会颁布之作业守则,其目的为监管旅行社之行为及作业状况。会员作业守则包括:


a.

《议会会员一般作业守则》


b.

《经营外游团守则》


c.

《议会会员刊登广告守则》


d.

《经营入境旅行服务守则》


e.《经营游学团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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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a.

「《组织章程细则》」指香港旅游业议会《组织章程细则》


b.

「议会」指香港旅游业议会


c.

「理事会」指香港旅游业议会理事会


d.

「消费者关系委员会」指香港旅游业议会消费者关系委员会


e.

「规条委员会」指香港旅游业议会规条委员会


f.

「上诉委员会」指香港旅游业议会上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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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a.

外游旅行代理商(外游旅行社)



根据《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外游旅行代理商指经营外游旅行代理商业务的人;该人须领有旅行代理商牌照。



任何人如在香港经营以下业务,即属经营外游旅行代理商业务:



i.

代另一人获取在旅程中以任何运输工具提供的载运,而该旅程从香港开始,其後主要在香港以外进行;或



ii.

代另一人获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而该另一人或其代表就住宿费用向该人或会就住宿费用向该人缴付款项。


b.

外游旅行服务



根据《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即为外游旅行服务:



i.

由外游旅行代理商为公众提供或代公众获取;



ii.

由下列任何两项或全部构成:




(1)

在旅程中以一种运输工具提供的载运,而该旅程从香港开始,其後主要在香港以外进行;




(2)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3)

一项活动的安排(该活动并非附属于第(1)或(2)节所提述的服务),并在香港以外进行,如该活动包括在包办旅游中,是构成其主要的部分;



iii.

只按照全包价格提供的包办旅游;及



iv.

构成该包办旅游的服务或安排,是在提供给公众前已预先决定的。



旅行社如因提供上述外游旅行服务而收取外游费,须就每笔外游费缴付征费,征费金额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指明。


c.

外游旅行团



外游旅行团是会员和公众的惯用语,一般是指上述b段所列明的外游服务,这包括向团体或个人提供交通、住宿、活动 、外游领队、当地导游等服务,也包括机票连酒店套票等服务。


d.

到港旅行代理商(入境旅行社)



根据《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到港旅行代理商指经营到港旅行代理商业务的人;该人须领有旅行代理商牌照。



任何人如在香港经营以下业务,即属经营到港旅行代理商业务:



i.

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在旅程中以任何运输工具提供的载运,而该旅程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开始的,该旅程并:




(1)在香港终止;或



(2)

涉及该旅客在离开香港前通过出境管制站;



ii.

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在香港的住宿,而该旅客或其代表就或会就住宿费用向该人缴付款项;或



iii.

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订明的服务:




(1)观光或游览令人感兴趣的本地地方;



(2)食肆膳食或其他备办的膳食;



(3)购物行程;



(4)

与(1)、(2)或(3)段所提述的活动相关的本地交通接载。


e.

组团者



组织旅行团之旅行社。


f.

议会会员



议会基本及普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