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会员刊登广告守则

1.宗旨
    
 (1)确保公众人士透过广告媒介获取清晰及准确之资料,使其向议会会员选择服务或 / 和购买旅行团时作出决定。
    
2.原则
    
 (1)监管会员刊登广告之总原则是其在香港刊登之所有广告必须合法、正当、诚实及真确。
    
 (2)广告内容必须清晰地被界定为一则广告及附有会员之名称及其旅行社牌照号码。
    
 (3)此《守则》乃会员必须遵守之最低标准。
    
 (4)「广告」一词的意义为不论以金钱或其他付代价 / 不需付代价之方式,向所有或部份公众人士传递讯息,从而影响这些人士之意识或行为,达到推广任何会员之产品或服务,这包括所有或部分公众人士(连互联网使用者在内)通过电子渠道获得的资料。
    
 (5)所刊登之广告不能触犯香港法律或遗漏其要求之内容。
    
 (6)所刊登之广告不能触犯议会所制定之《议会会员一般作业守则》、其他作业守则及各项指引,或遗漏其要求之内容。
    
3.广告内容
    
 (1)不论用直接或暗示方式,所刊登之广告均不可恶意地攻击或破坏其他竞争者、竞争产品、广告商或广告之声誉。
    
 (2)所刊登之广告必须合乎事实及不可误导,亦不可直接或隐藏含任何夸张之宣称。
    
 (3)所有可被确定之描述性宣称及比较,必须有适当之事实支持。
    
 (4)所刊登之广告不能违反审美及社会行为标准或公众感受。
    
 (5)会员旅行社刊登的广告只可包含旅行团或与旅游有关产品或服务的资讯,惟旅行社可于其网站的会员专区提供购物优惠资讯,亦可让其他公司或机构透过旅行社网站以超连结(hyperlink)、标题广告(banner ad)、图示(icon)、弹出式视窗(pop-up window)、动画(flash)等形式,向浏览旅行社网站人士,提供购物优惠资讯。
    
4.影响旅游业利益之广告活动
    
 (1)若理事会认为任何会员之广告开支过多,及抵触公众或 / 和整个旅游业之利益,则议会有权作彻底调查。(按:会员广告开支以当时市场价格为计算准则。)
    
 (2)若议会发觉会员参与之广告活动或方式与整个旅游业之利益有抵触,则理事会有权采取适当之处分。
    
5.小册子
    
 (1)所有为会员印备的旅行团小册子,其内容必须清晰、全面及准确,以便顾客在掌握充份资料之情况下作出决定。小册子必须包括以下资料:
    
  (a)按此《守则》及议会其他作业守则要求之所有资料;
    
  (b)负责印刷旅行团小册子的会员名称或 / 和产品名称 (据储存于议会办事处之档案) 以及牌照号码 (按:牌照号码之字体不能小于小册子内最小的字体);
    
  (c)交通工具 (如船、旅游车、火车及飞机等) 及列明其为承包、定期或不定期班次;
    
  (d)目的地或 / 和行程;
    
  (e)出发日期和地点,以及所提供之旅行团节目;
    
  (f)所提供住宿之类别 / 名称和等级及膳食;
    
  (g)任何额外提供之设施或特别安排;
    
  (h)预订程序和预订及取消预订之合约细则,以及责任问题;
    
  (i)团费及其调整之细则;及
    
  (j)团费已包括之保险细则的准确撮要,或列明团费不包括保险。
    
 (2)所有会员拟用作广告的小册子,必须在分发以及所刊登的旅行团发售的最少两个工作天前,交议会登记。会员在登记获得批准後,才能宣传或发售有关旅行团。会员可能要提交成本细目及证据,以证明所售价格。
    
6.普通会员刊登广告之原则
    
 (1)普通会员不准刊登售卖旅行团之广告,由批发商刊登广告而提及其名称者除外。
    
7.违规及执行处分
    
 (1)若会员被发现违反此《守则》,议会办事处将通知会员立刻撤除违规之广告。该个案将交由规条委员会审理。规条委员会可行使其决定权,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11(3)(a) 及 11(3)(b) 段处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