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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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会员如要开设分行,必须尽早向议会提交申请,并递交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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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妥及盖有公司印章的开设分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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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关分行已盖厘印的楼宇租约副本或买卖合约副本。若文件未办妥,则须附上临时合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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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行的商业登记证副本。若未办妥,则须附上向税务局申请开设分行所填写的表格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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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费用港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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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会员应安排议会职员于 分行开业前最少一个星期作实地视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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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若分行地址符合标准,分行证书通常可在实地视察後三个工作天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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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分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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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为开设分行必须遵照的规格,供会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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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除总行本身须有港币50万元实收资本额的要求外,每加设一间分行,则须附加不少于港币25万元的实收资本额。 ( 会员若未符合要求,须预先增加其实收资本额,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方可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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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于每一营业地点最少聘用一名在最近五年内具有最少连续两年有关旅游业实际经验的经理及另一名全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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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营业地方必须独立设置于商用楼宇 / 大厦内,专营与旅游有关及旅游业的业务。 ( 此项说明旅行社不可与其他同业或公司共同使用同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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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只有基本会员才可开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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