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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会籍资料 更改地址 更改控制权 增加实收资本额 更改公司名称 / 营业名称 / 增加营业名称 - 申请手续
- 会员如要更改总行或分行的地址,必须尽早向议会提交申请及递交下列各项:
- 以书面通知议会有关新地址及拟搬迁日期;
- 已盖厘印的新楼宇租约副本或买卖合约副本。若文件未办妥,则须附上临时合约副本;
- 已更改的商业登记证副本。若未办妥,则须附上递交予税务局的营业地址变更通知书副本;
- 费用港币200元。
- 会员应安排议会职员于 迁往新地址前最少一个星期作实地视察 。
- 若新营业地点符合标准,印有新地址的会员证书通常可在实地视察後三个工作天内发出。
- 营业地点规格
下列为营业地点的标准规格,供会员参考:
- 于每一营业地点最少聘用一名在最近五年内具有最少连续两年有关旅游业实际经验的经理及另一名全职职员;
- 营业地方必须独立设置于商用楼宇 / 大厦内,专营与旅游有关及旅游业的业务。 ( 此项说明旅行社不可与其他同业或公司共同使用同一单位 )
- 更改公司股东 / 董事 / 控权人 / 合伙人 / 东主
- 除下列 ( B) 项的规定外,会员须于其公司股东 / 董事 / 控权人 / 合伙人 / 东主等职位出现更改的 14天内 以书面通知议会,并申请继续会籍。
- 会员并须递交下列各项:
- 有限公司更改董事
- 送交公司注册处存档的董事资料更改通知书的副本,即表格 D2A 。
- 有限公司更改股东
- 合伙经营更改合伙人
- 送交税务局存档的更改合伙人申请表 I.R.B.R.64 的 副本。
- 独资经营更换东主
- 新东主的商业登记证申请表的副本,即表格 1(a) ;
- 由新旧东主签署以确定有关业权转让的书信文件;
- 若办妥新商业登记证後,须递交该副本。
- 费用港币100元。( 以每次通知计算 )
- 财政控制权的变动
- 会员须在打算更改财政控制权时, 事先通知 议会有关变动。
- 有关申请须以书面提出,并须列明变更後的股权结构及递交相关文件,如董事局批准有关更改的决议书、议会指定由新股东填写的申报书(表格丁(i) / 丁(ii))等。
- 除非会员先把有关更改通知议会,兼且已申请把会籍续期,并获批准,否则其会籍将被终止。
- 经议会核准後,有关股份转让文件 ( 见上( A)(2)部份 ) 须随後尽快附上 。
- 费用港币100元。( 以每次通知计算 )
*「财政控制权变动」的定义包括: - 独资经营更换东主,包括加入新合伙人;
- 合伙经营更改有权拿取大多数利润的合伙人;
- 有限公司更改控权人或持有大多数已发行股份的受益人。
- 会员须书面通知议会有关其增加实收资本额。
- 会员并须递交下列各项:
- 送交公司注册处存档的股份申报书的表格 1B 或表格 SC1 的核证真实副本;
- 如有股份转让,另须递交股份转让书等核证真实副本。
- 会员须以书面向议会提交有关上列更改的申请。
- 提交申请时,须递交下列各项(如有的话):
- 更改公司名称
- 列明有关更改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 列明有关更改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如未办妥,则须附上递交予税务局申请更改名称的表格副本。
- 更改营业名称
- 列明有关更改的商业 / 分行登记证副本。如未办妥,则须附上递交予税务局申请更改名称的表格副本。
- 增加营业名称
- 列明新增名称的商业 / 分行登记证副本。如未办妥,则须附上递交予税务局申请营业名称的表格副本。
- 费用港币100元(须连同申请一并缴交) 。
| 注: | 如会员拟采用的名称与现有会员的公司 / 营业名称相同或相近,或该名称内包含一些与旅游或旅游业无关的字眼,议会可能拒绝有关申请。因此,会员可选择先以书面将拟采用的名称交议会审批,待议会批准後才补交上述证明文件。有关文件须于议会发出通知书後的十个工作天内交齐,否则议会会视会员撤回拟采用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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