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展览等活动中营业
基本会员如有意在展览、路演或讲座中经营来港或出外旅游业务,必须就有关营业地点申请分行牌照。为了申请牌照,会员必须符合议会《组织章程细则》中关于开设分行的规定:
除总行必须有港币50万元实收资本外,每开设一家分行,必须增加不少于港币25万元实收资本;
每个营业地点必须最少聘用一名在最近五年内具有最少连续两年有关旅游业实际经验的经理及另一名全职职员;
营业地点必须设置于分开而独立的商业处所 / 大厦之内,专营与旅游有关及旅游业的业务;
以及缴付会费港币600元。 倘若会员经营有关活动不多于14天,理事会 可豁免 下列会籍规定:
- 除总行必须有港币50万元实收资本外,每开设一家分行,必须增加不少于港币25万元实收资本;及
- 每个营业地点必须最少聘用一名在最近五年内具有最少连续两年有关旅游业实际经验的经理及另一名全职职员。
程序及准则
基本会员如有意在展览、路演或讲座中经营业务不多于14天,必须于有关活动举行前最少14天向议会提交下列各项:
- 填妥并盖上公司印章的申请表;
- 租约及租赁地方平面图的副本;
- 由税务局就有关营业地点发出的分行商业登记证副本。若未办妥,则须附上向税务局申请开设分行所填写的表格副本;
- 费用港币600元。
- 该营业地点必须派驻最少一名长期聘用的全职职员,以负责一切与活动有关的事宜。
- 与其他关于会籍的申请一样,倘若议会办事处认为会员提交的所有文件已符合规定,并确信有关活动是真正的推广活动,而有关地点不会变成会员的永久分行,则议会办事处可于三个工作天内代理事会批准有关申请。
- 议会办事处会按每个申请的本身情况予以考虑。活动性质、举办机构、举办期的长短、是否经常举办等因素会在考虑之列,但并不局限于上述因素。
- 与其他关于会籍的申请一样,假如议会办事处对申请不能定夺,会交由 会籍委员会 审议。
- 若会员不获豁免,则须遵从开设分行的一般要求及程序(参考「 开设分行 」部份)。议会办事处会通知会员提交开设分行所需的文件,以处理有关申请。
下载 在展览、路演或讲座等活动中营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