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所有会员拟用作广告的小册子(包括行程表 / 单张等),必须在分发以及所刊登的旅行团发售的最少 两个工作天 前,交议会登记。 会员须按下列程序向议会办事处办理登记旅行团手续: - 在议会网站下载「 外游旅行团登记表格 」( PDF格式 / Word格式 ),或致电议会热线索取登记表格,电话: (852)2969-8188 。
- 已填妥的登记表格必须连同 一份小册子的正本或清晰可阅的副本 ,以及登记所需文件,邮寄、传真、电邮,或派员送交议会出境旅游部。
- 会员提交作登记用途的旅行团资料必须包括下列项目:
- 团费金额或团费上下限;
- 旅行团资料的有效日期;
- 香港领队、当地导游及司机等的每天建议服务费;
- 往返香港的交通工具(如乘坐飞机,必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或徽号或简称、直航或非直航、单直航或双直航);
- 出发地点、回程地点、解散地点。
- 填写「外游旅行团登记表格」时,请把相同线路的旅行团归为一类。如位置不敷应用,请使用「登记表格附页」。
- 如会员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没有向议会提供所需资料,而其後又没有在拟宣传或发售有关旅行团的两个工作天前,向议会补交有关资料,则 该次登记申请将当作会员自动放弃论。由于有关旅行团登记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故会员不得宣传或售卖有关旅行团 。
- 议会在确认旅行团登记的申请获批准後,会发出「确认登记通知函」,以示旅行团售价已获批准登记。 会员必须得到议会正式通知登记的申请已获批准和收到该通知函後,方可宣传或发售旅行团,否则即属违规 。
- 如日後会员售卖旅行团的团费超出已获审批的售价范围,或旅行团资料的有效日期、往返香港的交通工具、出发地点、回程地点、解散地点、出发日期、酒店、行程、活动(自费或非自费)、景点、膳食及其他项目,有别于已向议会登记的资料,会员必须向议会重新登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