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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

电子印花系统

  • 电子印花系统已于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取代印花机,会员请按此观看电子印花征费系统的教学影片,学习操作的方法。

 

外游服务印花征费须知

  • 《旅行代理商条例》关于印花征费(包括赔偿基金征费及议会征费)的规定,可概括为旅行代理商必须就收到的每笔外游费缴付印花征费,而外游费指:(一)旅行代理商提供在旅程中的交通、住宿、活动三者中的任何两项或全部而收到的款项(包括订金、余额等),以及(二)与旅程相关的飞机乘客离境税、保安费、签证申请费、旅游保险的保费、燃油附加费、单人房附加费、增加床铺的费用、早餐费等。
     
  • 印花征费的金额必须等于会员已收到每笔外游费的一个百分率,该百分率必须为──

    (1) 0.15%;或

    (2)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所指明的其他百分率。

  • 「收据」指任何证明旅客已向会员缴付外游费的文件。会员向顾客收取外游费时,必须透过电子印花征费系统在收据上加盖电子印花,以证明已缴付印花征费。
     
  • 印花收据必须由直接售卖外游旅行服务给顾客并直接向顾客收取外游费的会员发给顾客。
     
  • 会员必须在印花收据或其附页上,清楚注明每名购买外游旅行服务的顾客的全名,以确保有关旅客都可获「旅游业赔偿基金」(包括「旅行团意外紧急援助基金计划」)的保障
     
  • 会员无论在任何时间或以任何方式、渠道所收到的每笔外游费,都必须缴付印花征费。
     
  • 所有收据必须有以下中英文指定语句,其字体不可小于同页最小者:

    「旅客必须取得印花收据,方可获得『旅游业赔偿基金』保障。
    Travellers must obtain receipts with levy stamps to have protection by the Travel Industry Compensation Fund.」

  • 会员在缴付印花征费后,如发生旅行团取消、顾客转团等情况,可向议会申请退回相关印花征费,但必须按议会订明的手续及方式提出。
     
  • 每项退回印花征费的申请,必须逐一附上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齐全者将不受理。
     
  • 退回印花征费的申请,必须于会员缴付印花征费后的一年内提出,以印花上的日期作准。
     
  • 会员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查询,请致电议会办事处,电话号码:(852) 2807-1199。欠付、迟付或少付印花征费皆属违法,可被判罚。所有会员应向其职员解释有关印花征费的条例。

 

下载印花费退款申请表 (PDF格式 / Excel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