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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外遊團守則

  1. 宗旨
     
    1. 旅行社應盡可能使顧客獲得最佳服務。
       
    2. 保持並提高議會及其會員之名聲、地位及信譽。
       
    3. 鑑於旅行社在適當管制下彼此競爭及個別銳意經營,能有利公眾利益及旅遊事業,故此鼓勵會員發憤圖強。
       
    4. 制定旅行社彼此競爭標準時,以公眾利益為大前提。
       
    5. 按照上述宗旨,促進旅遊業之發展。
       
  2. 原則
     
    1. 此《守則》旨在監管議會會員與公眾人士,及會員間有關外遊旅行團之活動。
       
    2. 此《守則》確認有需要監管組織外遊團水準與營業措施,及管制抵觸公眾利益之商業競爭活動。
       
    3. 此《守則》收錄會員須遵從的標準及程序,以及議會執行監管的措施。
       
  3. 旅行社與公眾人士間之守則
     
    1. 登記外遊旅行團小冊子

      (見第228號指引)

    2. 廣告

      會員刊登之所有廣告及推廣活動須遵守《議會會員刊登廣告守則》及理事會不時頒佈的指引。

    3. 報團須知與責任問題
       
      • 「報團須知與責任問題」須訂明會員對顧客所負之責任,行文應易於閱讀理解。
         
      • 「報團須知與責任問題」須清楚訂明會員於哪些情況及條件下可向顧客徵收附加費。
         
      • 「報團須知與責任問題」須清楚訂明會員取消旅行團或更改部份項目之一般政策。
         
      • 「報團須知與責任問題」須註明顧客應付之取消費款額,此取消費如何計算,以及顧客於哪種情況下須繳付此費用。
         
      • 會員於顧客報團之前,須盡力向每一顧客說明及解釋「報團須知與責任問題」;顧客亦可要求獲知這些資料。
         
      • 「報團須知與責任問題」須符合此《守則》各項有關條款。
         
    4. 旅行團服務費

      (見第224號指引)

    5. 額外費用
       
      • 除下列第(9)款所載或議會認為適當之情況外,會員須於旅行團出發前28天確定所有團費。
         
      • 會員在下列情況下,可於顧客清付旅行團費用前,向顧客收取額外費用:
        • 因兌換率變動幅度逾百分之三以致經營成本增加;
        • 因事前未能預見及有充份理由之情況下增加經營成本,而額外費用須與此增加成比例。
           
      • 如會員按上述第(a)或(b)段收取額外費用,受影響之顧客有權選擇照付此額外費用或取消旅行團,並於七個工作天內取回全部款項。
         
      • 會員一經決定收取額外費用後,須迅速通知顧客。
         
    6. (見第228號指引)
       
    7. 印花

      (見第234、235號指引)

    8. 旅行社因迫不得已理由取消旅行團

      (見第223號指引)

    9. 旅行社因迫不得已理由更改旅行團項目
       
      • 會員須儘量不更改旅行團項目。
         
      • 如會員因迫不得已理由於旅行團出發前更改某項目而引致經營成本增加,須立刻通知其顧客,並讓顧客選擇接受適當調整價錢之更改項目,或於七個工作天內取回所付之全部款項。但如更改項目後引致經營成本減低,則會員須於七個工作天內按減低成本的比例退還款項予顧客。
         
      • 如旅行團出發後,會員因迫不得已理由更改項目而增加經營成本,可向顧客徵收額外費用。但如更改項目後引致經營成本減低,則於此旅行團返港後一個月內,須按減低成本的比例退還款項予顧客。
         
    10. 「迫不得已理由」定義

      (見第177號指引)

    11. 因其他理由取消或更改旅行團
       
      • (見第239號指引)
         
      • (見第239號指引)
         
      • 於旅行團出發前,如會員因以上第(10)款所載以外理由取消旅行團,必須在三個工作天內,為以信用咭簽賬方式繳付團費的顧客,向銀行提交退款申請。
         
      • 於旅行團出發後,如會員因以上第(10)款所載以外理由更改項目而增加經營成本,不得向顧客徵收額外費用;但如更改項目後引致經營成本減低,則會員須按減低成本的比例退還款項予顧客。
         
    12. 簽證費用

      (見第79號指引)

    13. 外遊團領隊

      (見第169號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