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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简介

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成立于1978年,以保障旅行社的利益为宗旨。1985年,经过议会不断游说后,政府制订了《旅行代理商条例》,规定所有经营外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领取牌照。

议会多年来竭力推动行业自律,成绩逐渐赢得广泛认同,上述条例于1988年修订时,议会获政府委以负责保障外游旅客权益的重任。按《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的规定,任何公司必须先成为议会会员,才可以申领旅行代理商牌照,合法经营离港外游服务。

旨在保障外游旅客利益的「香港旅游业议会储备基金」也随后正式成立。旅行社必须缴付所收取外游费的1%,以印花征费的形式存入议会储备基金。遇到旅行社倒闭时,受影响旅客可以获得团费七成的特惠赔偿。议会与旅行代理商注册处紧密合作,维持行业的高专业水平。

1990年,议会与议会储备基金成为《防止贿赂条例》所指定的公共机构。

1991年,议会联同香港旅游业联会内的其他五个机构成员,争取到在当时的立法局增设一个旅游界功能组别的议席,使业界的意见得以向立法机关反映。

1992年9月,由于议会储备基金累积到港币一亿元,政府支持议会的建议,把印花征费由外游费的1%减到0.5%,而特惠赔偿则提高到八成。

《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于10月生效,法定基金「旅游业赔偿基金」依条例成立,以取代「香港旅游业议会储备基金」。

在议会的倡议和推动下,「旅行团意外紧急援助基金计划」于1996年2月付诸实施,由赔偿基金资助。根据这项计划,凡参加外游团而遇到意外、导致伤亡的旅客及其家属,都可以得到财政援助,上限为港币30万元。透过紧急援助基金计划,外游旅客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由于赔偿基金已经进一步累积到港币二亿元,政府于是采纳议会的建议,在1996年12月,把特惠赔偿的金额提高到九成。1997年5月,印花征费由0.5%减到0.3%。

2002年11月,《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正式生效。条例规定所有向外地和内地旅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入境旅行社都必须领取牌照,而发牌条件之一是必须先成为议会会员。换言之,入境旅行社也和外游旅行社一样,纳入了议会的规管范围,这再次证明议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得到政府和公众的普遍支持。

2009年7月,鉴于赔偿基金的结余已超过港币五亿元,政府于是接纳了议会的建议,把印花征费由0.3%再减到0.15%。

2011年4至7月,政府就香港旅游业的运作和监管架构,咨询公众的意见。政府于同年12月公布咨询结果,建议成立独立的法定机构旅游业监管局(旅监局),负责旅游业的整体监管。

2013年3月,议会向政府提交建议书,表示旅监局成立后,可由议会执行非规管性质的公共职能;政府于7月赞成议会的建议。然而,在2014年3月举行的特别会员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形式提交大会的建议书却未能通过。

2013年7月,为了更有效监管接待内地入境旅行团的旅行社,政府起初计划规定那些旅行社必须向旅监局缴存港币800,000元保证金。后来经议会大力游说,政府同意减低有关金额。

2017年3月,《旅游业条例草案》在宪报刊登,其后并提交立法会。

2018年11月底,《旅游业条例草案》获立法会三读通过;12月初,《旅游业条例》在宪报刊登,正式成为法律。

2022年9月1日,旅游业新规管制度全面实施,标志着香港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议会完成其行业自律监管的历史任务,担当起行业总商会的角色,与行业一起迈向新纪元。议会同日起不再是《防止贿赂条例》所指定的公共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