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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會員刊登廣告守則

  1. 宗旨
     
    1. 確保公眾人士透過廣告媒介獲取清晰及準確之資料,使其向議會會員選擇服務或 / 和購買旅行團時作出決定。
       
  2. 原則
     
    1. 監管會員刊登廣告之總原則是其在香港刊登之所有廣告必須合法、正當、誠實及真確。
       
    2. 廣告內容必須清晰地被界定為一則廣告及附有會員之名稱及其旅行社牌照號碼。
       
    3. 此《守則》乃會員必須遵守之最低標準。
       
    4. 「廣告」一詞的意義為不論以金錢或其他付代價 / 不需付代價之方式,向所有或部份公眾人士傳遞訊息,從而影響這些人士之意識或行為,達到推廣任何會員之產品或服務,這包括所有或部分公眾人士(連互聯網使用者在內)通過電子渠道獲得的資料。
       
    5. 所刊登之廣告不能觸犯香港法律或遺漏其要求之內容。
       
    6. 所刊登之廣告不能觸犯議會所制定之《議會會員一般作業守則》、其他作業守則及各項指引,或遺漏其要求之內容。
       
  3. 廣告內容
     
    1. 不論用直接或暗示方式,所刊登之廣告均不可惡意地攻擊或破壞其他競爭者、競爭產品、廣告商或廣告之聲譽。
       
    2. 所刊登之廣告必須合乎事實及不可誤導,亦不可直接或隱藏含任何誇張之宣稱。
       
    3. 所有可被確定之描述性宣稱及比較,必須有適當之事實支持。
       
    4. 所刊登之廣告不能違反審美及社會行為標準或公眾感受。
       
    5. (已撤銷)
       
  4. 影響旅遊業利益之廣告活動
     
    1. 若理事會認為任何會員之廣告開支過多,及抵觸公眾或 / 和整個旅遊業之利益,則議會有權作徹底調查。(按:會員廣告開支以當時市場價格為計算準則。)
       
    2. 若議會發覺會員參與之廣告活動或方式與整個旅遊業之利益有抵觸,則理事會有權採取適當之處分。
       
  5. 旅行團小冊子

    (見第228號指引)

  6. 普通會員刊登廣告之原則
     
    1. 普通會員不准刊登售賣旅行團之廣告,由批發商刊登廣告而提及其名稱者除外。
       
  7. 違規及執行處分
     
    1. 若會員被發現違反此《守則》,議會辦事處將通知會員立刻撤除違規之廣告。該個案將交由規條委員會審理。規條委員會可行使其決定權,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 11(3)(a) 及 11(3)(b) 段處罰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