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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导游规则

导游

除《导游作业守则》外,导游证持有人也受以下议会规则所约束:

  1. 第200号指引:「内地旅行团接待服务记分制:导游」

    「内地旅行团接待服务记分制:导游」由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旨在提升在内地组办的入境旅行团(内地旅行团)的接待服务水平。如导游涉嫌违反「记分制适用规则」内的议会规则,其后并被规条委员会认为违规,则除了现在按违规级别可施以的处分(包括:劝喻信、警告信、暂停导游证、撤销导游证)外,还会按违规级别记分(可记的分数包括:0分、5分、10分、15分、20分)。导游如在两年内被记满30分,其导游证将暂停或撤销。

    已纳入记分制内的议会规则列载于「记分制适用规则」内。适用规则的内容会不时修订,导游应在此查阅最新版本。

    因违反「记分制适用规则」而被暂停或撤销导游证的导游,其姓名及导游证的资料会在「被撤销或暂停的导游证」部份张贴一年。

  2. 第201号指引:与接待内地旅行团的导游签署服务协议

    旅行社在指派导游接待内地旅行团前,必须与导游签署议会指定的「香港接待社与内地旅行团接待导游服务协议」。旅行社与导游都必须遵守服务协议内的所有条款。详情请参阅第201号指引

    根据上述服务协议,导游向内地团旅客派发行程表时,必须读出行程表的指定内容。以下示范录音只供参考:

     
  3. 导游证的发证条款

    导游证持有人必须遵守导游证的发证条款。

此外,导游也应注意以下保障导游利益的规则:

  1. 第194号指引规定,指派导游接待内地旅行团的旅行社,必须支付服务报酬给有关导游。
  2. 第195号指引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承担或不合理地垫支内地旅行团的款项。

导游如怀疑旅行社违反上述指引,请通知议会以便跟进。